異議人宜蘭食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607001號、第14192868號“小小”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的“茶;谷類制品;咖啡飲料”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炫彩小小”,且未形成具有明顯區(qū)別的其他含義,雙方若共存于市場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決定對第23215308號“炫彩小小”商標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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