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收到商評委關于《第11577080號“京祥”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為爭議商標本身并未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爭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申請人主張的原被申請人偽造營業(yè)執(zhí)照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但是其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充足,商評委不予支持。
綜上,商評委決定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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